内安法扣3人
(槟城、吉隆坡12日讯)内政部今日援引内部安全法令,先于上午扣留着名部落客拉惹柏特拉,后于晚上另行扣留《星洲日报》槟城记者陈云清,以及雪兰莪州高级行政议员郭素沁。
与此同时,内政部也已致函给3家报章,即《星洲日报》、《太阳报》和公正党党报《公正之声》,限它们在一周之内解释为何不应受到对付的理由。
好笑了,为什么要受到对付,真实报道是危害国家?
内安法又是什么东西到底亲爱的政府你知道吗?
他不是你为了维护本身利益道具,他不是让你拔除眼中钉的方便条文,更他不是让你无法无天的拥政的秘方,他是让你用来保护国家,保护我们的!
请重新温习思考内安法令的意义吧。。。。厄。。。也许也不必了,很快就不关你事了。
《內安法令》與大逮捕行動
《馬來西亞內安法令》或《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》 (Internal Security Act (ISA)),是從1960年6月21日開始實施。
當時的副首相兼內政部長敦拉薩曾在國會中表明,通過《內安法令》是為了對付共產黨的顛覆活動。
警方今次扣留3人所引用的內安法令第73(1)條文闡明,任何被懷疑危害國家安全的人,都可以被警方扣留達60天之久,警方不需要有扣留令。
過后,在內政部長的授權下,可以繼續扣留2年(法令第8條),這類兩年的扣留令,可以一直更新延續下去。
1987年因華小高職風波而引發的茅草行動,是我國當局援引內安法令扣留最多人的一次;當時107名朝野政黨領袖、華教人士、環保分子、社運分子以及宗教人士等,使整個社會陷入一片人人自危的氛圍當中。
當時,三家各語文報章也遭撤銷出版准證,即《星洲日報》、《星報》以及《祖國報》。
1960年內安法令第73(1)條文
任何警察如果
─ 有理由相信一個人已經或將要做出威脅國家安全的行動;及
─ 有理由可在第 8條文下將他扣留
可以在沒有逮捕令下,逮捕和扣留一個人至60天,以進行調查。
916 快点到,所有的事快点过去吧,我再也不想看到这些可悲又可笑的事情了。
上帝,默罕默德,菩萨,耶稣,请给我马来西亚一个希望,一个可以期盼的未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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